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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调派人员的美国L1可移民签证
2014/04/10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m_e6f5e5
点击进入》》【美国l1签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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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简介
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对外国商人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的入境许可之一。主要是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
L1签证类别 (又称“公司内部转调人员”)是美国的非移民类签证,允许在美国和境外同时运作的企业内部调转其海外某些类别的雇员到美国工作,工作时限为七年。该雇员在过去的三年内,必须在美国公司境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分之机构中至少连续工作一年。
在美国经营的公司可向移民局服务中心申请为L1签证,转移其海外员工到美国。这一类员工最初将被授予时间为三年L1签证。
有两类员工可作为美国L1签证的受益人:
1. 经理/行政人员
美国法律对于L1申请中经理和行政主管人员的定义十分严格,并且有详细的对其职责和职务的描述。经理或行政主管人员应对专业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并且/或者监管着某一重要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此类人员将给予最初为期三年的L1签证,之后每两年可续签,延至七年为限。
2. 专业知识的员工
这一类别包括知晓公司产品/服务、开发研究、运行系统、专有技术、管理方式或程序的员工。这类员工将被给予最初为三年的L1签证,最长可延展至五年。
在L1身份允许的最长期限期满后,该员公必须在美国之外受雇工作雇用最少一年才可以申请新的L签证或者H签证。
L1: 签证申请资格的一般要求
所有L1雇员必须在申请前的三年中,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至少一年时间。该雇员是由申请人直接雇佣,或是受雇于申请人的代理机构或个人服务公司,甚至是基于自由职业的基础上,只要在前述之年限中申请人对该员工有管理和控制权力就符合申请条件。
该雇员在受雇期间,其任职因为行政主管、经理、或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如果美国公司已经运营一年以上时间,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可以到美国任职为经理或行政主管,经理或行政主管也可以到美国任职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
如前所述,对于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证明标准是十分严格的,他们通常必须监督其他专业或管理人员或者领导控制公司重要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的日常运营。然而,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者的资格相对较容易符合,任何熟悉雇主特定产品、工艺程序或制作方法的员工都可达到要求。
L1: 签证申请程序
申请L1签证首先应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交I-129表格,一同提交的相关文件应表明,无论是美国公司与外国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都符合的法律和条例规定中所设置的资格要求。
移民局在假如批准I-129表格的申请,将提供给申请人I-797表格,并以此作为申请的基础,外籍雇员即以在其住所地所属的美国大使馆或美国领事馆申请签发签证。
若申请I-129表格时,外籍员工已经在美国境内,可以要求更改其当时所持的身份(例如访问者身份或学生身份等),只要他们在申请I-129的时候持有该合法身份。如果在申请I-129之后,该外籍员工的身份已经超过时限,但在在得到批准之前没有负面的后果,那么在此期间该员工停留美国境内是合法的。
在领事馆或大使馆申请时,主申请人(即外籍员工)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子女将获得L-2签证。L1主申请人的子女可以上学。L1主申请人的的配偶将自动获得在美国工作的权利。子女不能接受有偿的工作。配偶可以,但并不是不须,在到达美国之后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获得EAD卡之后为任何雇主工作。主申请人的配偶可直接申请社会安全号码,获得之后可为任何雇主工作。L-2签证持有者申请社会安全号码所需提交的材料和L1持有者的要求基本相同,单应额外提交EAD工作许可或者结婚证明的原件。
签证申请得到批准获得I-797批准通知书,并不能保证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将最终签发该签证。如果领事官员认为该员工符合申请资格要求,美国境内公司及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是合法的,那么L1签证申请通常会获得批准。
那么通常情况下,假如领事官员认定一下事项,将拒绝签发L1签证:
a) 提起L - 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不符合申请资格;
b) 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符合申请资格;
c) 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获得L1签证之后将停止在美国的运营;
d) 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或作为主申请人的外籍员工在获得USCIS的批准时存在欺诈行为;
e) 主申请人不符合移民和规划法第212(a)条的规定。
对于L1签证的申请人,“双意图”是允许的:与某些非移民签证(例如,J-1签证)不同,L1的申请者不得因其具有移民美国的意图,或者因其在国外没有不打算放弃的住所而遭受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