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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派人员申请L1签证的资质要求
2016/10/31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m_e6f5e5
中美之间的关联在近年来变得尤为重要,很多企业都在尽力拓展在美国的业务,开办美国公司成为很多企业的首要选择。企业在美国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就需要派遣工作人员赴美以便管理美国企业,此时就需要用到L1签证,L1签证为中国的企业家们来美进行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高管和行政主管都能通过L1A签证到美国进行工作。那么公司高管和行政主管到底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功的申请到L1A签证呢?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会对外派高管的基本要求进行简单介绍,让您对L1A签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并对自身情况有一个初步的评估。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根据美国移民局规定,对于连续一年的海外工作经历,受益人需满足如下要求:
工作性质是全职,而非兼职;
一年的工作时间必须是连续;
必须为美国海外的关联公司进行工作;
对于关联公司的介绍请参见美国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部分的介绍。
受益人的工作地点不一定要在美国境外,只要受益人受雇于美国海外的关联公司即可。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管理一个公司,部门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2)监督和掌管的其它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或分支机构;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
3)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2)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3)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裁决权;
4)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