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问答 |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9/03/11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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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在申请前3年内连续不间断地在美国境外企业工作,“三年”的参照点是什么?

答:一般来说, 这里的参照点,或者说,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指的是最初提交 L-1 申请的日期。

问题二:在境外公司至少工作一年这个要求中是否存在一些具体考量?

答:是的,一年的工作必须是连续不间断的、全职的, 并必须是具有高级管理职能或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

问题三:在这一年的工作期限之内,如果我去美国旅游,在美国逗留期间,境外公司一直持续支付我工资,这种情况会对我的签证申请有什么影响?

答:政策备忘录中明确指出, 为了满足一年期境外工作经历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实际在美国境外从事全职工作。申请人不得利用受益人在美国的任何时间来满足一年的境外工作经历要求, 即使是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了工资, 并且在申请人赴美期间继续雇用受益人。也就是说,在美国境内为该美国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

问题四:如果我在美国境外工作一年期间持商务旅行签证进入美国,我是否需要重新开始一年的美国境外工作来达到L1申请的要求?

答:不需要。以商务或旅游目的而前往美国的短期行程,不会打破海外工作一年的连续性。也就是说,海外工作一年的时间不需重新开始,而是应该将在美国的短期旅行结束后回到美国境外公司弥补上。例如,如果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关联或母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始雇用受益人,而受益人当年前往美国短暂停留共60天,受益人需要在19年补足60天。也就是说收益人要从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3月2日需要在美国境外公司就职,就可以满足最近三年内在美国境外的公司就业满一年的要求,从而最快在2019年3月3日递交L-1。请注意,如果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公司工作期间到了在美国的一家非关联公司工作,则这段美国工作打破了美国境外公司工作的连续性。

例如,如果受益人在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为一个在美国的不关联公司工作,而申请人希望在2019年1月1日提交L1申请,那么申请人必须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或者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美国境外关联或母子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一年的工作要求不能从这两段时间中累计,必须全部在这两段时间中任意一段完成。

问题五:如果受益人已经持其它类型的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那么,申请前三年的参考点是哪个?

答:一般来说,即使受益人已经持其他类型的非移民签证登陆美国,例如B1/B2、F1、L-2、H4等,那么,确定前三年有一年美国境外工作经历的参照点仍然是申请人代表受益人递交L1申请的那一日(从此日开始往前推三年)。但是,如果受益人持H-1B或E2等非移民工作签证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公司工作(“合格就业期”),那么三年期会被调整或往前推移至合格就业期之前。例如, 如果受益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有效的H-1B签证在美国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工作, 并且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为该雇员申请L1非移民签证, 则相关三年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年期限的调整不适用于受雇于与美国境外公司不相关联或没有母子关系的美国公司。

问题六:如果我在一个与美国境外公司没有关联公司关系或母子公司关系的美国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多,该怎么办?上述时间的调整能否对我适用?

答: 不能。 在提出 L1 申请前的三年期间超过两年不工作或在在与境外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或母子公司关系的美国公司超过两年工作, 受益人都无法满足一年的境外工作经历要求。即使该雇员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已经在境外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司工作满了一年,之后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又在美国以有效的H1-B签证为无关联关系或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一天,则不能适用上述三年期调整。申请人便无法为该雇员在2019年1月2日提交L1申请,因为不可能在申请前三年满足美国境外工作一年要求。

问题七: 如果受益人在美国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全职担任经理 1年,随后持F1签证登陆美国学习整两年, 紧接着持H-1B签证为A 公司工作了2.5年,那么A公司可以立即为他申请L1签证吗?

答: 是可以的。如前所述, 受益人在美国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将导致“三年期限的调整”。受益人在以 H-1B 签证开始工作之前的三年内, 在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工作了整整一年,所以满足了一年的境外工作经历要求。

问题八:如果受益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美国 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全职担任经理 1年,随后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持F1签证登陆美国学习整2年。然后受益人持H-1B签证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一个无关联关系或母子关系的一家公司Z工作了 3年,那么A公司可否在2019年1月1日帮助他申请L1签证?

答:不可以。由于只有在符合条件(一个与美国境外公司有关联或有母子关系)公司的工作才可适用三年期限的调整, 三年期限在公司的提交申请之日也就是2019年1月1日结束。 在2019年1月1日往前推三年内, 受益人没有为境外符合条件的公司的工作经历, 因此受益人没有资格申请 L1。

问题九:如果在上述示例中,受益人在F1签证的时间是2.5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随后从 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持H1-B签证为一个符合条件(即和公司A有关联的或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B工作了2.5年,那么他能否由A 公司在2019年1月1日申请L1签证?

答:不可以。此时“申请提交日前的三年期限”又回到2012年 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之间。 然而在此期间, 受益人的美国境外工作经历没有超过1年。

问题十:如果受益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年期间在美国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全职担任经理。随后在2015年1月1日提交L-1申请并批准后至2016年12月31日持L1签证在美国的 A公司工作。随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持H-1B签证为不符合条件(和公司A无关联关系的或母子公司关系)的Z公司工作2年。A 公司能否在2019年1月1日为他提出L1申请?

答: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一方面, 移民局可能会拒绝申请人的申请。由于2019年1月1日为申请日, 对不符合条件的工作经历三年期没有调整期。并且申请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三年间没有在美国境外公司工作满一年。 另一方面, 因为备忘录明确指出, 移民官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一年的境外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关时间点是从申请人最初提交L1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 而不论受益人以前何时或何时将登陆美国。 在这个例子中,最初的L1 申请无疑是在2015年1月1日。 因此, 在这种L1重申情况下, 也存在L1申请资格的合法性。并且由于在Z公司的工作没有超过两年,原来的跨国公司构架也并没有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