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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对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系要求
2017/12/27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M_FF8ABC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又称合格的公司),它为外籍调派雇员向移民局提出L1签证申请,外籍调派雇员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虽然,法律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向美国公司派遣雇员的海外公司(The petitioner may be either a U.S. or foreign organization),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外籍调遣员工递交L1申请。
L1签证申请人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但法律要求,在L1的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者联盟机构等。 符合相联条件的公司关系是L1签证的一大特殊要求。此外,当美国公司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公司(New Office)又有一些不同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人资格的公司关系。
现存公司(Existing Entities)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从事经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又称现存公司。 在L1的申请中,美国境内现存公司与境外公司必须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联系起来。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的相联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控股所有权,或被共同的公司拥有控股权(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下面我们对各种合格公司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注解:
母子公司关系 (Parent-Subsidiary)
母公司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商业实体拥有子公司。在移民方面,这意味着: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因此对美国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那么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签证。反之, 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外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例: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 的股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僱员调派到B公司。同样,一家美国公司C持有中国公司D 51% 的股权,C公司也可申请L1签证将D公司的僱员调派到C公司。
办事处 (Branch )
办事处是指总公司设在不同的地方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一般不是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它只是总公司下属的一个肢体,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的独立纳税账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持有办事处100%的股权 (wholly-owned subsidiary)。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许多分支机构,并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员工。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L1申请, 把高管从境外调派到美国公司来。
例: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境内设有办事处,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办事处 ,此时美国境内公司具有为其境外总公司或办事处调动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In Fact Control)
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有实际控制权(In Fact Control),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 45%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由另外两家公司C,D拥有。其中,C公司占有30%,D公司占有25%。在这个例子中,虽然A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 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B公司其它的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公司的高管和特殊知识人员申请L-1 签证前往 B公司担任相关职位。反之, 如果美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合资公司 (50/50 Joint Venture)
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 (Joint Venture),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合资企业有相同的控制权(Equal Control),并且拥有否决权(Veto Power),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 A 同另外一家公司 B 对半出资在美国组建一家合资企业 C,公司 A 和公司 B 各拥有公司 C 50%的股份,对公司 C有相同的控制权,并且公司A拥有公司C 的否决权,那么美国公司C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公司A的外派僱员申请L1签证。反之, 如果中国公司是美国公司组建的对半合资企业,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共同组织所有(Affiliate)
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由一组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所拥有或控制,并且境内外两个公司的股东的构成一样,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样(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那么该美国公司仍然可以是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D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它们分别拥有20%,40%,60%的股份。同时,A公司、B公司、C公司也是美国公司E的股东,且它们在公司E 的股份分布与在公司D的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D和公司E由同一组公司股东所拥有,因此公司E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公司D的外派僱员申请L签证。
姐妹公司关系(Subsidiary-Subsidiary)
如果一个境外公司同时拥有另一个境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美国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A,拥有中国公司B 60%的股份,同时还拥有美国公司C 51%的股份,这时C公司可以为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特殊知识的技术人员申请L-1签证。另外,虽然B公司和C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但他们拥有同一个母公司A,因此B和C属于姐妹公司,C公司同样可以为B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1签证前往C公司担任相关的职位。
新公司 (New Office)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说的新公司(New Office)。 如果是新公司,则以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为好。这样只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总结
综上所述,境外公司可以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司,或通过合并或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可以是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或只是实际上的控制权,只要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即可满足L1申请规定的公司关系,从而进行L1申请。另外,移民法并没有规定,境内外公司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的。 这样,境外公司就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可以组建一个新公司; 可以购买一个现存生意,如超市、餐馆、旅馆; 或跟当地人合资共同经营一个生意,如酒店、旅馆、外贸市场,等等。只要在L1的申请中,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公司买卖合同,股权记录,董事会名单表等等,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现存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长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另外,除非 新公司已经成立并实质性从事经营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外派雇员申请绿卡。而现存公司的外派雇员在得到L1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